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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5/13),立法院要投票表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未來公民在罷免公職時,於提案階段與連署階段需要多附上「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這真的需要嗎?有其必要性嗎?

就像網友提到的「投票都不用寫切結書,為什麼罷免要寫切結書?

我們直接看《憲法》怎麼說?

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無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是不是為了「反割闌尾」,或者為特定國民黨立委解套的條款,國民黨要修定此法的理由是?

「以避免造成偽造等弊端」
藍營力挺 「反割闌尾條款」列議程第4案(蘋果日報)

避免公民在罷免立委的過程上有偽造等弊端(選罷法針對總統以外的公職人員,在此以立委為例)所以要增加身分查驗的機制,回到憲法第23條看看,此舉與「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毫無關聯。

要公民多附上切結書與身分證件影本,將會使公民擔心個資外露,或認為罷免提案/連署的手續更加麻煩,這些構想只是為了防偽造,降低立委被罷免的機率嗎?(但現行選罷法中的罷免規定其實已經困難重重,本文會說明)

試問,假使今天有一位立委被罷免掉了(若考慮第一波的割闌尾,則放大至三位),你/妳會認為「社會秩序」受到影響嗎?

讓立委比較不容易被罷免,會「增進公共利益」嗎?

這樣看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的內容,並不符合憲法第23條內的必要因素,所以可能無法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來限制人民罷免公職的動作。別忘了,憲法第171條寫到「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欲增加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似乎有違反憲法第23條的疑慮(!)

 

假使人們會擔心如果立委(或其他公職)太好被罷免,所以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剛提的憲法第23條)要來修此法,那我們來看看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怎麼說?

這邊先對「偽造」做個補充,其實國民黨立委們不用過度擔心,目前有選舉委員會進行把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由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若有以下部分,會予以刪除(僅列出此文討論相關項目)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由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若有以下部分,會予以刪除(僅列出此文討論相關項目)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已明定交由選舉委員會來處理/查對,提議人/連署人名冊中可能的偽造。何須疊床架屋,再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呢?是不放心選舉委員會的檢核機制?還是有其他原因?

 

回到罷免的流程與門檻(還是以立委為例)

1. 要先「提議」,提議人名冊由選舉委員會查對後,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連署」,才有實際的「投票

2. 提議,需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提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也就是要徵到該選區百分之二以上的公民提議。

3. 連署,需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連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1條),也就是要徵到該選區百分之十三以上的公民連署。

4.現行法條中提案人、連署人需要填哪些資料呢?提案人需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與戶籍資料,並附上罷免理由書;連署人名冊則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見怕被罷免?「吳育昇條款」門檻更高 自由電子報)

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1條還有提到,「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這比公投法的限制還要嚴格公投法的提案與連署人並無此限)。

6.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7條);但連署階段並無相關規定。

7. 續5. 雖然在連署階段,軍人役男與公務人員可以連署了,連署階段卻出現對全民的限制-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有機會我們再針對這點聊一聊。

8. 徵求罷免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連署期限為30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

9. 假使順利成案,進行罷免投票時,必須要該選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公民去投票,且同意罷免的票數要超過有效票數之二分之一(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而「雙二分之一的門檻」與公投法一樣)

既然提議、連署之後的罷免投票,有著需要該選區一半公民去投票的高門檻,為何還需修法,增加提議、連署之困難度呢?

 

(還有其他修法的原因嗎?)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說,過去曾發生罷免時有人頭連署等不實情況,為求慎重,修法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必須檢附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非針對近日罷免立委活動。
「反割闌尾」修法 藍挨轟「無恥」(蘋果日報)

讓我們來看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沒有林鴻池委員提到的需要檢附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真的有切結書以及身分證影本;但這是想選總統、副總統時的連署規範,並非對於罷免的規範(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規定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第78條,人民無權罷免總統、副總統,權利在立委身上;但是也不需要檢附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
,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
署均無效。

林鴻池委員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的「選舉」為例,來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罷免」,一個是「選舉」,一個是「罷免」,無法產生連結吧!

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裡的「選舉」,只有提到立委出具切結書(候選人不須經由連署,自然也沒有連署人的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如果要修法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話,立委候選人是否也要經由連署產生?(總統副總統成為候選人是需要連署人的)

 

(還有其他修法的原因嗎?)

不過,吳育昇受訪時表示,去年被罷免時,案子還在院會裡面提,之後才進入朝野協商期,跟他個人無關。並且也不是討論門檻,而是讓「認證」的問題,讓選罷法更周延,「既然投票要看身份證,為什麼罷免不用?」吳育昇說,此條款當然也適用民進黨立委陳歐珀被罷免的情況,因此「問心無愧」。
見「反割闌尾條款」入議程 台聯痛批(中時電子報)

吳育昇說,「連選票都要有身分證才能領,罷免怎麼可以不用?」他表示,這項修法和他個人無關,所有立委標準一致。
反割闌尾條款 最快下周二表決(聯合新聞網)

「既然投票要看身份證,為什麼罷免不用?」或者「連選票都要有身分證才能領,罷免怎麼可以不用?」,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上述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83條已提到會在之前的提議、連署階段查對身分證,而實際進入罷免案的投票階段,並沒有不看身分證阿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
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選舉人投票的規定,列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列出相關部分)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
,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
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
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
取選舉票

 

(還有其他修法的原因嗎?)

林鴻池今上午在黨團幹部會議中表示,依現行《選罷法》規定,罷免連署只要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等相關字號,容易出現偽造名單,甚至有過世的人連署,中選會也無法一一查證,因此建議比照《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要求連署人附身分證影本,以昭慎重。
見藍提案修選罷法 林鴻池:罷免綠委也適用(蘋果日報)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
為限。

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
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提議人名冊與連署人名冊會按戶籍裝訂成冊,再加上前面所提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與83條,選舉委員會會進行查對。如果有人過世的話,如果有「過世的人連署」的話,選舉委員會對一下戶政系統或相關資料,應不難發現。抄名冊,偽造簽名也可循限有機制加以防範,不需再修法限制。

 

(環保觀點想一下)

既然選舉委員會會查對偽造,就不要多印切結書、多印身分證影本的話,多耗費紙張了。

 

(那麼,這法案怎麼開始的?)

2013年11月的新聞內有一段話:

吳育昇則發出聲明指出,邱文彥版草案早於去年九月就提出,而「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在今年八月才對他發動罷免,足見此草案並非為他量身訂做,不應理解為「吳育昇條款」。

所以此修正草案應該是2012年9月提的案,於是試著相關資料(有夠難找!)

我在立法院議事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裡面,請選擇的下拉式選單選議案會議時間,時間限定在2012/9/1~2012/9/30,檢索的結果並未直觀地讓人看見答案。

後來在101/09/22  10:00-12:00由議事處會議科整理的資料中的「四、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2人 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的相關文書才找到檔案。 


當初是哪些委員提案的?
立院的連結(PDF)會說話

提案人:

邱文彥 紀國棟 謝國樑 吳育昇 江啟臣
李慶華

(連署人在此不列出,希望他/她們能再多考慮一下這個案子) 

只是,無論是提案或連署,好像沒有任何一位國民黨之外的委員。


而當初的提案內容清楚提到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因為那法條需要檢附本人身分識別證件影本以及切結書。

那我們再複習一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就是剛剛我們談過的,要連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連署;而不是罷免的連署。

請立法委員(特別是參與提案以及連署此案的國民黨籍委員們)審慎考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是否要這樣通過?

似乎有違憲疑慮,且修法的理由有些牽強。而我們公民們相當在意我們的個資,請不要造成大家的困擾,好嗎?

 

請考慮社會觀感!

請相信選舉委員會!

請相信如果成案的話,要找該選區一半的公民去投票,其實是一件很難的事情(誤)


我們錯過了法案提出的過去;自即刻把握起,希望不要讓我們眼睜睜地看著它通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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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方的路雖窄,總會有陽光透進來的

 

〈本文可自由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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